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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生育津贴报销标准

贵阳市生育津贴报销标准

一 贵阳市生育津贴申请条件参加贵阳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并在生育或计划生育流产手术前连续缴费6个月以上,发生符合国家和省人口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流产手术的女职工(不含灵活就业人员),可享受生育津贴。1.属于机关和全额拨款、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女职工,由单位发放本人工资,如本人工资低于生育津贴的,差额由生育保险基金补齐;2.属于企业,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女职工,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生育津贴,所发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的,差额由单位补齐。3.贵阳市统筹区域外转入的女职工,其转入前后缴纳生育保险费的期限可以连续计算。连续缴费不足6个月生育的激明,其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支付。二 贵阳生育津贴发放标准(一)正常情况标准=(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缴费基数/30天)×法定产(休)假天数(二)参保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成立不满1年的标准=单位成立之日起至发放生育津贴前所在单位月平均缴费基数/职工人数作为生育津贴的计发基数三 贵阳产假天数规定法定产(休)假天数规定:1.女职工生育享受158天产假;2.难产增加产假15天;3.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4.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5.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二十五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芹铅禅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第五十五条 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下列各项:(一)生育的医疗费用;(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第五十六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二)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嫌尘资计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