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年前的承包合同因为没有经过村民会议的同意而无效”,这是错误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庆喊裂案件渗裂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999年6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66次会议通过)法释〔1999〕15号 第二条 发包方所属的半数以上村民,以签订承包合同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原则,或者其所签合同内容违背多数村民意志,损害集体和村民利益为由,以发包方为被告,要求确认承包合同的效力提誉闭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并可通知承包方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第二十五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依本规定第二条所起诉的案件中,对发包方违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决议,越权发包的,应当认定该承包合同为无效合同,并根据当事人的过错,确定其应承担的相应责任。 属本条前款规定的情形,自承包合同签订之日起超过一年,或者虽未超过一年,但承包人已实际做了大量的投入的,对原告方要求确认该承包合同无效或者要求终止该承包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可根据实际情况,依照公平原则,对该承包合同的有关内容进行适当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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