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投资客户的“合法权益”是政府不可推卸的责任! 作者 东北卧龙 我们所说的兑现合同,是指合同中的承诺,是全面的,包括:所有省份的万里客户,有林权证和尚未拿到林权证的,树木枯死的林地和活着的林地、合同到期的、未到期的、逾期的除兑现合同承诺以外还应当包括依法应得的补偿金。 一、万里客户“兑现合同”的合法性 1,万里客户投资林业是有政策依据的——2003年6月25日的《中央9号文件》、2006年5月内蒙林业厅的“放手发展非公有制林业加速推动生态建设进程”、计发〔2007〕173号的《林业产业政策要点》、2008年6月8日中共中央国务院的[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2009年8月16日《求是》杂志温总理的“高度重视林业的改革和发展”文章等等政策法规。 2,万里客户投资林业是政府认可的——“工商局”正式颁发的营业执照、“银行”的交款凭证、“税务局”的税收发票、“林业局” 正式颁发、至今仍然合法有效的林权证、“保险公司”的保险单等。 3,万里客户投资林业是符合法律法规的——“公司法”、“合同法”、“税务法”、“保险法”、“森林法”等。 4,万里客户所持有的两个合同(林木转让(流转)合同以及林地管护合同)应当是合法有效,其理由是: (1)“林权证”是两个合同合法性的法律证据和保障 万里客户所持有的林权证确实是有关地区地方林业局正式颁发的,至今没有任何人提出质疑; “林权证”是依法对所登记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享有所有权、使用权的法律证据,上述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如果要认定万里客户所持有的林权证无效,必须通过严格的司法程序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司法判决,并且各颁发“林权证”的地方林业局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客户所带来的一切损失(包括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 必须特别强调,任何政府机关或领导均无权逾越法律程序擅自宣布“林权证”无效或作废。 (2)“林权证”的合法和有效,就同时证明万里客户取得林权的途径和方式是善意的、是合法的,这也就证明客伍斗户与原万里大造林公司所签订的“林木转让(流转)合同”,是合法的、有效的。换句话说,林权证所保障的合法林权,正是由“林木转让(流转)合同” 所直接产生的合法结果。 万里客户与万里大农业公司的“林地管护合同”承诺,是由政府发给“林权证”后,另一个合同合法兑现的开始。 所以万里客户善后,要求兑现万里大农业公司的“林地管护合同”承诺是天经地义的,与万里大造林公司非法经营案件无关。万里客户善后只能在法律的框架下依法保护投资客户合法利益的合同善后,绝对不接受在案件的框架下尽可能减少客户损失的善后。 无论万里公司是否违法、犯罪,林木绝对是“无罪” ,正如内蒙政府在2009年4月签发的“红头文件”中所说的,林地是“客户的利益”,是“内蒙的一片生态绿地”,林地的管护是“一项维护社会稳定的政治任务”。 根据2007年12月内蒙政府签发的对万里林地实行“属地化管理”的“红头文件”,是内蒙政府事先没有征得林权人同意自己主动地、从万里大农业公司手中强行将“林地管护”的重担夺过来的。根据《合同法》中有关“债权”、“债务”转移的规定,万里客户要求内蒙政府履行“林地管护合同”,并且要求由内蒙政府来兑现“合同承诺”是无可置疑的。 二、万里客户“兑现合同”的可操作性 1,根据内蒙高层领导的承诺——万里公司的所有资产都是万里客户的,政府不要一分钱;万里72万亩林地不管树木“死活”,都按活立木进行回购;万里林地政府要“高价回购”和“尽快回购”的指示精神。 2,“万里善后”的资金来源: 根据内谂会鉴字[2007]001号“万里大造林司法会计鉴定报告”和2008年12月25日内蒙古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包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相贵等敏橘郑非法经营罪一案一审判决。 ①银行存款:现金0.84亿元、余款0.75亿元、管护资金1.89亿元,应收账款1.15亿元, 长期股权投资0.03亿元;②追缴款:2.6423亿元左右;③罚没款:桥颂3.50645亿元;④高管占用款:0.5亿元,固定资产 0.9亿元;⑤72万亩林地:其中至今仍然活着的30多万亩继续进行科学管护,其中大约一半每亩12立方米是没有问题的;其余的的一半由于两年多没有浇水,虽然继续管护达不到12立方米,但是达到7立方米还是有可能的;至于枯死的40万亩,按照去年11月26日连辑副主席所宣布的,由政府出资进行回购;⑥地处黑龙江省的25万亩天然次生林,作为担保林地,具有70年的产权,2007年10月24日经具有法律资质的某林业资产评估公司评估林木资产总价值为6.89亿元;⑦地处辽宁境内717061万株“农防林”,按照每亩66棵计算,折算为1万亩,按担保林评估价值约为0.28亿元左右。 从以上粗略分析可见万里公司总资产兑现合同完全是有能力的,“双倍返还”只是客户非常保守估算的底线,大家一定要心中有数! 三、保护客户合法权益和减少客户损失的区别 最大限度保护投资客户的合法权益与最大限度减少投资客户的损失,这两句话是有区别的,是两个不同概念。 最大限度保护投资客户的合法权益——就是万里投资客户林业投资是合法的,政府必须最大限度的保护万里投资客户应该得到的合法权益,兑现合同是理直气壮的,无可非议的正当要求。 最大限度减少投资客户的损失——就是万里投资客户首先要承认发财心切,受蒙骗,是有错误的受害人,所以必须承担损失,政府是最大限度的减少受害人的损失,政府给多少“善后款”,那是宽大为怀,都要感恩戴德。 万里客户是《中央9号文件》林业改革的合法投资人,依法、公正的善后应当严格依照《合同法》的规定来解决经济的合同关系问题,绝不是被绑在非法经营刑事案件下的“受害人”减少损失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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