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法典》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应当共同承担起对子女的养育和照顾之责。如果夫妻双方感情破裂,离婚成为必然的时候,孩子的抚养权归属往往是双方争议的首要问题。所以,在离婚时应当就子女的抚养问题,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结合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保护子女的合法权益。子女的抚养事关重大,要为孩子营造良好的环境,让孩子在爱中成长。
抚养,取保护并教养之意。抚养关系是长辈和晚辈之间的,一般来说是父母对子女的关系,强调的是教育和保护,目的是要让子女健康成长。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是法定义务,这要求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提供必要的物质条件,包括哺育、喂养、抚育、提供生活、教育和活动的费用等。对子女抚养问题,要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安排。特别是离婚时,父母双方应友好协商子女未来的抚养等相关问题。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是无条件的义务,不能以任何借口而免除。从子女出生开始直到能够独立生活为止,都必须承担,即使父母离婚后也不能免除。父母作为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不仅有供吃、穿、住、医疗等条件以保障未成年人得以生存和身体的健康、采取有效措施以保护未成年人的安全等,同样有义务对未成年人的思想、行为进行正确的教育、引导和管理。因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了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监护人应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由监护人承担,被监护人有财产交由监护人代管的,应从被监护人的财产中支付,不足部分,应由监护人承担。
抚养义务是亲权的主要内容,权利主体是未成年子女,义务主体是亲权人。抚养义务须以直接养育为原则,即让未成年子女与亲权人共同生活,直接进行养育。主要也是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等长辈对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等晚辈的抚育、教养。
1、子女随父母一方生活
子女随父母一方生活,是大多数离婚家庭所采用的子女抚养方式。它的好处是,能够使子女在有利于其健康成长的一方抚养,并且在一定程度上,能够考虑子女的意愿。
存在的缺点是,子女随父母一方生活,更多体现的是父母双方合意的结果,子女的选择权较弱,甚至基本没有。此种抚养方式一经确定,在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没有重物销缺大过错的前提下,未经双方的斗隐合意,抚养方式一般无法变更。
2、由父母双方轮流抚养
在父母离婚后,轮流抚养子女也是被认为是有利子女身心健康的一种方式,子女能够充分地享有到父爱与母爱,且子女的生活方式基本不变。即子女在一段时间随母亲生活,下一段时间随父亲生活,依次轮流。当然,此方式的适用,仍要结合该家庭的具体情况来采用。比如,若父母的离婚是因为一方有生活恶习以及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行为的,并不适合采取轮流抚养的方式。另外,轮流抚养的方式在一定程度上也会影响子女的安定感。所以,此类方式,只能在一段时间适用,作为子女适应父母离婚的一个过渡期。
父母带孩子来到这个世界上,就需要承担起相应的抚养义务。父母对子女的抚育应当是从精神上、物质上、经济上对子女尽养育和照顾之责,这种养育和照顾是子女赖以生存、成长的基本保障,缺少了这种保障,子女很难健康成长。在婚姻存续期间,应当由父母双方共同承担起对于子女的抚养义务,这种抚养的义务罩辩是父母双方共同的法定义务,而不仅仅是父或母一方的责任。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提供子女所必需的一切生活费用,如子女的生活费、教育费等,在生活上精心关怀、照料子女,为子女营造安全、健康、幸福的生活条件和氛围,确保子女的生命权、健康权、生存权,为子女健康成长和发展提供经济保障。
保证子女有充分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为培养和提供子女的文化素质和生活技能创造条件。在思想、品德、学业等方面对子女的全面培养。言传身教,身体力行,以健康的思想、品行和正确的方法教育子女,把生活抚养与家庭教育有机统一起来。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教育义务开始于子女出生,这也是父母双方的义务,应双方共同承担,不应把责任推给一方。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管教和保护,既是权利也是义务。管教是指依照法律和道德的要求,采取正确的方式对未成年子女进行管理和教育,对其行为加以必要的约束。保护是指为了未成年子女的安全和利益,防止和排除来自外力的各种侵害。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同样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