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竞争原则 世界贸易组织是建立市场经济为基础之上的多边贸易体制,其规则体系的一项基本原则是鼓励公开、公平和无扭曲竞争。 一、公平竞争的含义 公平竞争是指竞争者之间所进行的公开、平等、公正的竞争。公平竞争对市场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它可以调动经营者的积极性,使他们不断完善管理,向市场提供质优价廉的新产品。它可以使社会资源得到合理的配置,并最终为消费者和全社会带来福利。 在国际贸易中,一些国家为了保护本国的产业和市场,采取一些不公平的限制进口和鼓励出口的措施;一些从事贸易的企业采取假冒或低价倾销等手段,获取不正当的利益。这些行为对正常的贸易活动都产生了不利的影响。因此,世界贸易组织在倡导自由贸易的同时,始终注意对公平竞争的维护,并将其作为制订各项协议的主要原则。从世界贸易组织管辖的三个主要领域看,公平竞争原则都有体现。 二、货物贸易领域 倾销和补贴一直被认为是典型的不公平贸易行为。倾销是指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在国外销售产品,从而对外国的产业造成了损害;补贴是由于政府的资助而使某些产品增加了竞争优势。在外国产品进行倾销和补贴的情况下,国内产业便处于不陆羡利的竞争地位,因而世界贸易组织允许成员采用征收反倾销税和反梁悉雀补贴税的方法,以抵销这两种行为对国内产业所产生的不利影响。 但世界贸易组织《反倾销协议》和《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在作出这种授权的同时,也在防止另外一种倾向,即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本身成为公平贸易的障碍,也就是政府滥用这两种手段,以达到保护国内产业的目的。为此,世界贸易组织为采取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规定了严格的程序。例如,对于反倾销,世界贸易组织规定了如何认定进口产品正在倾销,如何认定倾销的进口产品正在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或威胁造成损害,以及发起调查、收集信息、征收反倾销税和终止征收反倾销税等方面所应遵循的程序。 事实上,以《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为代表的多边货物贸易协议,始终在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例如,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所采取的关税减让谈判,是为了减少关税给外国产品带来的不利影响;取消数量限制和实行国民待遇,是为了使外国产品与本国产品处于平等的竞争地位;实行最惠国待遇,可以使来自不同国家的产品受到同等的待遇。即使某些产品不得不由国家企业经营,或不得不把经营的专有权和特权授予某些企业,那么从事这些垄断经营的企业也必须遵守非歧视的原则,即这些企业的买卖活动应服从商业上的考虑,使其他成员的企业能够进行充分的竞争。 货物贸易的其他具体协议也体现了公平竞争的原则。 《农业协议》提出,农产品贸易的目标是“建立一个公平的、以市场为导向的农产品贸易体制”,而实现这些目标的手段是“持续对农业支持和保护逐步进行实质性削减,从而纠正和防止世界农产品市场的限制和扭曲”。具体说,就是在市场准入、国内支持、出口竞争和动植物卫生方面达成协议,鼓励公平竞争。例如在出口竞争方面,除该协议规定和在减让表中列明外,各成员不应以其他方式提供补贴。 保障措施是一国在进口增加而对国内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时所采取的保护性措施,它所针对的并不是倾销和补贴这样的不公平贸易行为,因此保障措施的采取,很可能会形成对国际市场竞争的限制。为了防止出现这个问题,《保障措施协议》对成员实施保障措施作出了严格的规定,其中特别禁止采取自愿出口限制和有序销售安排等“灰色区域措施”,防止成员钻多边贸易体制的空子。 二、服务贸易领域 在服务贸易领域,世界贸易组织鼓励各成员通过相互开放服务贸易市场,扩大和加强公平竞争的领域橡早和范围。因此《服务贸易总协定》就是以逐步开放服务贸易市场为目标,来建立服务贸易原则和规则的多边框架。另外《服务贸易总协定》要求各成员取消限制竞争的商业做法,即使允许对国内某些行业实行垄断和专营服务,服务提供者的行为也不得违背该成员的最惠国待遇义务及作出的具体承诺,即不能滥用其垄断地位。这一规定与《关贸总协定》中有关国营贸易的规定是类似的。在国民待遇的规定方面,《服务贸易总协定》明确规定,如果一种待遇改变了竞争条件,使本国服务提供者处于较为有利的地位,则这种做法就是违反国民待遇的。 三、知识产权领域 对知识产权进行有效的保护,有利于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在市场竞争中,如果一个企业投入大量资金、耗费大量时间搞出的一项发明被其他企业轻而易举地仿造生产,一个企业苦心经营多年所创造的名牌产品被其他企业仿冒,或者一个企业投巨资拍摄的电影被他人盗版,势必会使拥有知识产权的企业处于不公平的竞争地位。因此世界贸易组织通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维护正常的竞争秩序。 此外,反不正当竞争一直是知识产权保护的一个重要方面。例如,《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就要求各国采取措施,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除了多次援引《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有关规定外,还专门对协议许可中限制竞争的行为作出了规定。该协定明确说明,一些限制竞争的有关知识产权的许可活动或条件可对贸易产生不利影响,并会妨碍技术的转让和传播,因此各成员可以采取适当措施,以防止或控制排他性返授条件、阻止对许可效力提出质疑的条件和强制性一揽子许可等商业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