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解放军军衔制中”大校“为校级军官的最高级别。
大校——中国历史沿革:
中国人民解放军在1955年和1988年两度实行的军衔制中,均将大校作为校级军官的最高级别。
1955年2月8日,第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服役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正式实行军衔制,其中校官设置为:大校、上校、中校、少校。大校军衔可以授予军长、副军长、师长和副师长等四个级别的军官。
1965年5月22日,第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取消中国人民解放军军衔制的决定》,1965年6月1日开始实施。
1988年12月17日,国务院、中央军委发布《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实行警官警衔制度的具体办法》,设立武警大校警衔。
1994年5月12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的决定。大校军衔只授予副军职、正师职和副师职等三个级别的军官。
1994年5月1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国人民解放禅指军军官军衔条例的决定》规定,校官分大校、上校、中校、少校,大校授予副军职或正师职军官。
扩展资料:
举例:陆军大校军衔制度
1955年2月8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服役条例》,1963年9月28日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槐山务委员会第一0二次会议修正通过《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服役条例(修正)》,军官军衔等级分为:
(一)元帅:中华人民共和国大元帅、中华人民共和国元帅
(二)将官:大将、上将、中将、少将
(三)校官:大校、上校、中校、少校
(四)尉官:大尉、上尉、中尉、少铅袭中尉
1965年取消军衔制以后,1987年七届人大二次会议决定恢复军衔制,通过《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
1988年9月14日,我国再度恢复军衔制。1988年9月14日,我国正式恢复军衔制。新的军衔等级为:一级上将、上将、中将、少将;大校、上校、中校、少校;上尉、中尉、少尉;上士、中士、下士;上等兵、列兵。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陆军大校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大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