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多用途预付卡,持卡人可以持有该卡,向发卡人之外的多家商业机构购买商品或服务,而无需现实的货币支付。表面上看,多用途预付卡代替了货币支付,针对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发行,似乎构成了代币票券和非法集资。但因为多用途预付卡的发卡人并非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买卖关系中的卖方),因此,需要对多用途预付卡的法律关系进行解析后再来评判其合法性问题。 在以多用途预付卡进行消费的行为中,存在三种法律关系:一、预付卡的买卖法律关系,即消费者向发卡人支付一定数额的货币,发卡人向消费者发行或出售预付卡这种支付工具;二、买卖法律关系,即消费者向卖方购买商品或服务;三、消费者指令发卡人向卖方进行付款的法律关系。 由于逗拍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服务时,并没有直接向卖方支付货币;也没有将预付卡作为一种货币替代物交付给卖方;只是在购买商品或服务时,向发卡人发出指令要求发卡人向买卖关系中的卖方支付相应价款。因此,消费者刷卡消费或者进行买卖的过程,并不是交付代币票券(预付卡)交换商品或服务山蚂羡的过程,而是指令第三方付款交换商品或服务的过程。其本质上是第三方支付问题而非代币票券问题。 正如支付宝因获得央行的准许而成为合法的第三方支付方一样,发行多用途预付卡的发行人必须取得央行颁发的支付许可证,方能从事发行多用途预付卡业务即作为第三方支付的提供商赚取相应收益。 再者,发行多用途预付卡只是第三方支付业务,发行人虽然可能存在收取消费者相应款项的情形,但是该收取相应款项的行为是在获得央行准许进行支付业务的基础上,为了代替消费者进行支付所必物悄须的对应行为,不属于承诺还本付息的吸收存款行为。 综上所述,发行多用途预付卡其实质上是提供第三方支付服务。在取得相应资质的情况下,其并没有违反关于代币票券的禁止性规定,也没有违反非法吸收存款和非法集资的禁止性规定,具有合法性。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 第二十七条 第二款 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支付结算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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