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说到网瘾,想必在大家的脑海中,就出现了这么一个画面:在一间凌乱不堪的房子里,有一个人正坐在电脑屏幕前,两只眼睛死死盯着屏幕,全然不管周遭的情况。或者是整天泡在网吧里,有了电脑,甚至可以不吃不喝,不与外界接触。
在少年李敖的父母眼里,李敖就是这么一个“网瘾少年”。原本李敖的父母,也只是在愁不知道怎么管教自己的孩子,而那年的夏天,李敖的姥姥住院了,在医院中,亲戚们都觉得不能对李敖放任不管了,“不能让孩子这样了,要管管,把网瘾戒掉”。这些李敖的父母才意识到,自己的孩子网瘾的问题,已经不是一小问题了。于是就在网上搜索戒网瘾的方法,无意间就找到了一家戒网瘾”的学校,名为合肥正能青少年特训学校,并且通过网站上的联系方式,联系到了一位姓罗的负责人。但是,李敖的父母并不知道,也正是因为自己的一个电话,才是李敖生命走向尽头的开始,才是让全家陷入痛苦的开始。
经刘丽夫妻的同意,这位罗姓负责人就带着其他两名教官,将李敖带到了庐江县“戒网瘾”。殊不知,这一次的分别,竟然成为了李敖父母与李敖的诀别。当天,李傲父母也和学校签订《委托协议书》,“封闭式培训,培训的时间为180天,还有180天后续辅导。”此外,协议约定收取学费22800元,另收取500元生活用品费。2017年8月3日下午3点多,刘丽老公把李傲交给了罗铿一行人带走了。但,就在带走之后的2天,也就仅仅2天的时间,5日下午6时许,罗姓负责人通过电话联系到了李敖的父母,告诉她们“孩子中暑在抢救”,随后告知她“孩子死了”。好好的孩子,怎么会突然就没了呢?后来,根据尸体检验和案情调查,经鉴定,李傲符合因高温、限制体位、缺乏进食饮水、外伤等因素引起水电解质紊乱死亡。也就是说,李敖在被送去所谓的“特训学校”的时候,并没有得到应有的对待,反之是虐待。
2018年12月28日,安徽省高院做出终审裁定,涉事学校负责人罗铿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获刑16年,4名教官分别获刑1年至8年6个月不等。2月23日,刘丽告诉记者,“我们一家受到了血的教训,很后悔。”(2月24日《北京青年报》)
通过法院的判决,罗姓负责人是因为涉嫌故意伤害罪而得到应有的刑罚。那么,什么样的行为,会构成故意伤害罪呢?为此福建晋贤律师事务所的王培婉律师,为我们解答:
刑法第234条、第238条、第247条、第248条、第289条、第292条、第333条的规定,对非法拘禁使用暴力致人伤残的,刑讯逼供或暴力取证致人伤残的,虐待被监管人致人伤残的,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的,聚众斗殴致人重伤的,非法组织或强迫他人出卖血液造成伤害的,应以故意伤害罪论处。
故意伤害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也就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结果,而希望、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故意伤害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权,因此,故意伤害自己的身体一般不被认为犯罪,只有当自伤行为是为了损害社会利益而触犯有关刑法规范时,才构成犯罪,应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中,罗姓负责人对待李敖的方式,首先是限制他的人身自由,也就是关禁闭,还不让他吃喝,甚至有殴打的情况,已经具备故意伤害的构成要件。在李敖的案件中,还要注意到2个比较容易混淆的点:
1、故意伤害罪与一般殴打的区别
一般殴打行为只是给他人造成暂时性的肉体疼痛,或使他人神经受到轻微刺激,但没有破坏他人人体组织的完整性和人体器官的正常机能,故不构成犯罪。值得注意的是,有些殴打行为表面上给他人身体造成了一定的损害,但显著轻微,即按《人体轻伤鉴定标准》不构成轻伤的,不能以故意伤害罪论处。因此,在区分故意伤害与一般殴打时,既要考虑行为是否给人体组织及器官机能造成了损害,又要考察损害的程度。
2、故意伤害与过失致人死亡的界限
在故意伤害致死的情况下,二者相近之处是:在客观上都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在主观上行为人对死亡结果的发生往往都表现为过失的心理态度。二罪根本区别在于,前罪具有伤害他人朝故意,其死亡结果是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造成的;而后者没有犯罪的故意,是由于过失致人死亡。司法实践中,依据案情查明行为人有无犯罪故意,对划清二罪的界限,至关重要。
晋贤律所提醒广大的家长,孩子陷入网瘾,家长也是也有责任的,而帮助孩子戒除网瘾,切记“病急乱投医”,需要自己的耐心、爱心以及细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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