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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度南宁市中小学教师公开招聘公告
为贯彻落实《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实施意见》(桂发〔2018〕14号)和《2019年度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小学教师公开招聘工作实施方案》(桂教师范〔2019〕7号)等文件精神,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桂人社发〔2011〕155号)等有关规定,南宁市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中小学教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目标和原则
根据各县区、开发区中小学和市教育局各直属学校的编制和岗位空缺情况,择优选拔,及时补充合格教师,提高教师队伍整体素质。
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坚持政府宏观管理与落实单位用人自主权相结合,统一规范、分类指导、分级管理。
二、招聘范围
市、县区、开发区教育行政部门主管的公办中小学(含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以及特殊教育学校,下同)教师,不包括以上学校的教学辅助人员、管理和工勤岗位人员。
三、招聘对象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年满18周岁(2001年3月24日以前出生)。
(二)具备国家承认学历,并取得《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教师资格证书。
(三)热爱教育事业,遵纪守法,品行端正,身体健康。
(四)报考乡镇及以下教师岗位的报考人员,专业对口,并已取得《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相应教师资格证书的,可免笔试。如确有需要,可由招聘单位商主管部门增设筛选程序,筛选方式须公平公正,结果公开。
(五)对报考人员所学专业、所持教师资格证学科的要求,由各招聘单位在《岗位计划表》中予以明确说明。
(六)使用中小学聘用教师控制数招聘的人员,不办理入编手续,在薪酬待遇、职称评定、竞争上岗、岗位交流、社会保险等方面按照《关于统一城乡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有关工作的通知》(桂编办发〔2015〕85号)文执行。
(七)具备具体招聘岗位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2019年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在报名时未能获得教师资格证书和学历学位证书的,也可报名参加考试,但必须在面试前提供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推荐表,否则将取消面试资格;且必须在7月20日前提供教师资格证书和学历证书原件,有学位要求的也需在7月20日前提供学位证原件,否则将取消聘用资格。
本次招考所涉及的服务期限、工作年限、任职年限、工作经历、所需证书证件等所有资格条件的时间计算,除上述条款中特别说明的以外,均以2019年3月24日为截止日期。所需证书证件相关材料须于2019年3月24日前取得。年龄按周岁计算,年限按足年足月累计。
招聘岗位要求的相关非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其他国民教育形式(如自学考试、成人教育、网络教育、夜大、电大等)毕业生必须在2019年3月24日前取得相应的学历学位证书和其他有效证书证件相关材料。全日制或脱产就读期间参加社会实践、实习、兼职等不能视为工作经历。
报考人员不能提供真实有效证书证件相关材料(如身份证、毕业证、学位证、准考证、报名登记表、教师资格证、普通话证、专业技术资格证、工作经历证明等)的,或《报名登记表》上填写信息为虚假的,招聘单位有权取消报考人员的面试资格,责任由报考人员自负。
(八)根据《教育部办公厅、中共中央台湾工作办公室秘书局、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秘书行政司关于港澳台居民在内地(大陆)申请中小学教师资格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师厅〔2019〕1号)精神,在内地(大陆)学习、工作和生活的港澳台居民,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已经认定了相应教师资格的,可以参加本次招聘考试。
(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考:
1.现役军人;
2.在读的普通高校非2019年应届毕业生(其中,在读的非2019年应届毕业的专升本人员、研究生不得以已取得的学历、学位证书报考);
3.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
4.在各级公务员或事业单位招考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或招聘纪律行为的人员;
5.法律规定不得招聘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
6.报考人员不得报考聘用后即构成回避关系的招聘岗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