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百科问答

实现担保物权的司法解释

实现担保物权的司法解释

最高法院没有出台关于实现担保物权的专门司法解释。

涉及担保物权的司法解释,都在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中,是3来自61条至371条。。

《约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六十一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担保物权人,包括抵押权人、质权人、留360问答置权人;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罗雨须德断住氧格算困物权的人,包括抵押人、出质人、财产被留置的债务人或者所有权人等。

第三百六十二条实现票据、仓单、提单等有权利凭证的权利质权案件,可以由权利凭证持有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望此胡谈解架菜阳无权利凭证的权利质权,举台校置季核找志由出质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百六十三条明美满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属于海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管辖的,由专门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百六十四条同问现只孔展图一债权的担保物有多个且所在地不同,申请人分别向有管辖权志剧评左算的人民法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三百六十五条依照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当事人对实现担保物权的顺序有约定,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违反该约定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以械损三诗蛋苏刑湖质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三百六十六条同一财产上设立多个担保物权,登记在先的担保物权尚未实现的,不影响后顺位的担保统便部孙如输物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实现担则达陆较血民保物权。

第三百六十七条申请实现担保物权,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记明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具体的请求和事实、理由;

(二)证明担保物权存在的材料,包括主合同、担保合同、抵押登记证明或者他项权利证书,权利质权的权利需众某凭证或者质权出质登记证明等;

(三)证明实现担保物权条件成就的材料;

(四)担保财产现状的说明很连怕联门刚晶冲;

(五)人民法院认为需要提草院费针黑交的其他材料。

第三百六十八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向被申请人送达申请书副本、异议权利告知书等文书。

被申请人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人民法院通知后又话耐达预稳叫弦矛看的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同时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

第三百六十九条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查。担保财产标的额超过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范围的,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第三百七十条人民法院审查实现担范督整宪数杨误保物权案件,可以询问申请人、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必要时可以依职权调查相关事实。

第三百七十一条人民法院应当就主合同的效力、期限、履行情况,担保物权是否有效设立、担保财产的范围、被担保的债权范围、被担保的债权是否已届清偿期等担保物权实现的条件,以及是否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等内容进行审查。

被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一并审查。

第三百七十二条人民法院审查后,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当事人对实现担保物权无实质性争议且实现担保物权条件成就的,裁定准许拍卖、变卖担保财产;

(二)当事人对实现担保物权有部分实质性争议的,可以就无争议部分裁定准许拍卖、变卖担保财产;

(三)当事人对实现担保物权有实质性争议的,裁定驳回申请,并告知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