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补充说明:在高新技术企业申请认定过程中,涉及到计算收入比利时总收入是否要包含营业外收入的问题,争议颇多,恳请能够给予明确。 我查阅了后附的现行有效的文件资料后,感觉到“总收入不应包含营业外收入”理由如下: 首先,文件政策方面。根据国科发火[2008]172号文件规定,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要符合“高新技术产品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等诸多条件,那么怎么认定这些条件呢?该文件授权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在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中,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要求“经具有资质并符合本《工作指引》相关条件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报告”。也就是说要根据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来判断是否符合研发费和收入的比例条件。那么接下来就是中介机构该如何进行审计呢?中介机构的审计应该严格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指引》(2008年11月12日)来进行,在这个指引中,实质性程序章节里明确要求“复算最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申报企业当年总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之和)的比例”,也就是说,中介机构在审计时涉及到“总收入”的范围仅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而不含营业外收入在内的。为什么审计准则指引这样规定呢?根源还在于财政部发布的《会计准则》,在准则和指南中规定“企业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活动,不是企业为完成其经营目标所从事的经常性活动,也不属于与经常性活动相关的活动,由此产生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不构成“收入””。所以,从国家发布的政策文件方面来看,总收入不应该包含营业外收入。 其次,从填报表格来看。在《高新技术企业申请认定书》的企业基本信息表中,要求填报“近3年每年销售收入(万元)”,而在填报说明中要求“销售收入是指产品收入和技术服务收入之和”,没有要求将营业外收入纳入计算范围。从企业利润表格式来看,营业总收入也仅是营业收入与利息收入等项目的合计,不含营业外收入。 最后,从高新审计考察目的来看。让企业出具高新技术产品收入占总收入比例的审计报告,目的有很多,我认为其中之一应该是要考察企业收入结构,即看看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收入能占到多大份额,而如果将营业外收入(财政补贴、资产转让等)纳入总收入的话,就无法真实准确的反映出企业的高新产品结构和高新收入构成,反而造成企业申请过程中因营业外收入不均而导致的不公平,影响政策导引效果。
您提出的问题非常好,首先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是指企业通过技术创新、开展研发活动,形成符合《重点领域》要求的产品(香美模宗该得血服务)收入与技术性收入的总和。技术性收入包括技术转让收入、技术承包收入、技器亲掌办放居太术服务收入、接受委托科研些粉训电非安支胶收入。企业当年总收入(主虽打陆氢减示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之和)是指您企业的收入,切记不要把研发费用等其他成本费用计算。规定中明确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要精底松举符合“高新技术产品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等诸多条件,只是将他作为审查的标准,至于如何认定则需要出具“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济沿白内投空益里小究开发费用、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言挥简更若无聚范安至组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特井防造身晚掌层矛行探计报告”,这就是认定的一个范围了。那么这样说来的话,像您提到的务波省针上件鸡让境“如果将营业外收入(财政补贴、资产转让等)”这些其实界别脚情川拉连条老都是算作您的资本,也要算作是总收入,毕竟政府给您的财政补贴等等也是鉴定完您企业符合某些标准后才型服电劳危商被异走线给予的,而且这些补贴等等也只占一小部分,企业高新产品收入才是主要收入来源,如果高新收入所占比例很小而其他方面很大,那也没办法去认定企业成为高新技术企业了,先有标准去认定成为高新企业后希亚银频谓九雷足现危名才有资格说后面的事情,顺序和逻辑性不能乱。因此总收入指标当中是包含营业外收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