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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税函【2009】3号文件中工资及福利费的问题?

问题补充说明:问:(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实施条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条所称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该条款与新准则应付职工薪酬相比,应付职工薪酬里有8个明细,其中非货币性福利、辞退福利,准则规定全部计入管理费用,是否可以在工资总额中扣除? (2)福利费列举是穷尽式列举还是概括式?其中的“(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设备设施如何理解?是指设备折旧吗? (3)公司员工的节日聚餐费、工作午餐补助可否在应付福利费里列支?有发票与否有何不同? (4)以现金形式发放春节福利等,是属于职工福利费还是职工工资? (5)企业把食堂承包给其他单位经营,职工午餐是定期打到餐卡里(餐费月充)直接进入福利费?是否要扣个人所得税?

关于国税函【2009】3号文件中工资及福利费的问题?

1、非货币性福利我不太肯定,苦至应该这个要看金额是否能可助著比今考章价官氢极突靠计量。但辞退金是不应进工资总额

2、设施就是指比如职工浴室的水管,托儿所里的桌椅板创交强凳,另外还有这些设备的维护修理费

3、就算你列支了,也可能被拖出来上税,这块你可以看看个税征收条例(在《个税实施条例》中第八条 税法第二条所说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4同3,在汇算时很容易被划分为奖金,发票于我来说在于如何完美账务,至于其他人如何处理偶就不了了

5、如果是伙食补贴,要被扣个税

对于食堂和医务所等福利部门现在大多存在于国企,至于具体如何征收,应该会因地怎国护升而异,但原则应该不会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