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0年4月11日订于维也纳 ,于1988年1月1日生效。 1981年9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签署本公约,1986年12月11日交存核准书。核准书中载明,中国不受公约第1条第1款(b)、第11条及与第11条内容有关的规定的约束。本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凡本公约未明确解决的属于本公约范围的问题,应按照本公约所依据的一般原则来解决,在没有一般原则的情况下,则应按照国际私法规定适用的法律来解决。
想要了解更多“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公约”的信息,请点击: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公约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