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左传》中记载:
“初税亩,非礼也,谷出不过藉,以丰财也。”
初税亩,是中国古代春秋时期,鲁国在鲁宣公十五年(公元前594年)实行的按亩征税的田赋制度,它是承认土地私有合法化的开始。
初税亩从字面上解释:
初,即开始的意思;税亩,指按土地亩数对土地征税。
具体方法是:
“公田之法,十足其一;今又履其余亩,复十取一。”
原来的“井田制”,是九百亩中取一百亩,即一个小生产单位,一共耕种了112.5亩土地,其中12.5亩土地的产品为应缴纳的税额,税率为0.111111……(循环小数,计算方法为12.5/112.5,)。而在初税亩之后,公田之外再收十分之一的税,即一个小生产单位,一共耕种了112.5亩的土地,其中22.5亩土地的产品为应缴纳的税额,税率也就变成了0.2,(计算方法为22.5/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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