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级风景特定区,又称国家风景区,是指中国台湾地区“交通部观光局”依据《发展观光条例》第10条,结合相关地区之特性及功能等实际情形,经与有关机关会商等规定程序后划定并公告的“国家级”重要风景或名胜地区。相对于国家级风景特定区,则有直辖市级、县(市)级风景特定区,由各级政府相关主管机关规划订定之。
虽然“国家级风景特定区”为其法源《发展观光条例》上所使用的名称,但在实务上,交通部观光局并未使用该名称,而改用更为精简的“国家风景区”,并据以制订《国家风景区管理处组织通则》,作为所有国家风景区管理单位的法源依据。因此“国家风景区”可算是另一法定正式名称,而非仅为“国家级风景特定区”的简称。
台湾共有国家风景区13处,最早一处是1984年成立的“东北角海岸”,最新一处则是2005年成立的“西拉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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