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条的规定,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三部门分别履行以下职责,相互间在刑事诉讼中做到分工合作、相互配合、相互制约:1、公安机关:负责刑事案件侦查、、预审(应由掘唤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除外),及对犯罪嫌疑人执行拘留、逮捕。2、检察院:负责对执行法律的检察、谨消对犯罪嫌疑人的批准逮捕、提起公诉,以及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3、法院:负责刑事诉讼案件的审判。《刑事诉讼法》第三条 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第十八条 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判晌凯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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