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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工程转入固定资产账务处理

在建工程转入固定资产账务处理

1、2002年《企业会计制度》第四节第47条规定:企业购入或以支付土地出让金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尚未开发或建造自用项目前,作为无形资产核算,并按本制度规定的期限分期摊销。企业因利用土地建造自用某项目时,将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全部转入在建工程成本。同一地块上有多项在建工程的,应采用合理的标准在多项在建工程之间分摊土地使用权枯卖成本。 2、2006年《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解释第6条规定:企业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通常应确认为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肆没用于自行开发建造厂房等地上没雹逗建筑物时,土地使用权与地上建筑物分别进行摊销和提取折旧。 3、你企业执行的是2002年《企业会计制度》,还是2006年《企业会计准则》?不同的依据有不同的规定,你企业应依据执行的准则或者制度,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4、所谓附属款,不知确切所指为何?仅就厂房围墙款而言,因其通常在工程前期的土地平整、三通时发生,故可将其作为土地相关支出计入“在建工程—待摊支出”,在主体工程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分摊计入主体工程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