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便做法人代表,是很危险的事情。因为法定代表人要承担很多责任的,我国《民法通则》第四十五条规定了六种情况: 1、 超出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经营范围从事非法经营活陆差动的; 2、向登记机关、税务机关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3、抽逃资金、弯答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 4、解散、被撤销、被宣告破产后,擅自处理财产的; 5、变更、终止时不及时早请办理登记和公告,使利害关系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6、从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动,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这些非法行为仍然由法人来承担责任,法定代表人由此而引起的其他责任,法律并不免除,也就是可以给予行政处分、罚款等处罚,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你说的那些签署协议,早闹皮如果真的出现诉讼行为或者别的什么债务之类的情况,那么虽然可以减轻一点责任,但不能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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