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来回答一下你这个问题。 其实从字面就可以看出来,“收容遣送”反映的还是以国家行政机关为主导,权力为上,被遣送人员的地位相比较而言还是比较低的;而“救助”则体现出国家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现在提倡陆姿宽建立公共服务型政府,人民的合法权益应该得到更多的尊重和维护,而不是《城市流浪乞讨人早亮员收容遣送办法》刚出来的时候册闭,对人权的不合理对待。宪法的依据实际就是宪法修正案里面的“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孙志刚案例是导致《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被废除的原因之一,至于它是不是一个违宪案例,我觉得理论界已经有所定论,你可以网络上翻查一下历史记录。 希望可以帮助到你,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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