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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利率和月利率的关系

所谓利率,是“利息率”的简称,就是指一定期限内利息额与存款本金或贷款本金的比率。通常分为年利率、月利率和日利率三种。很多人不知道年利率、月利率转换只要知道二者者的概念以及计算方式即可简单换算。 年利率、月利率和日利率转换公式: 月利率=年利率/12,年利率=月利率*12。 年利率按本金的百分之几(%)表示,月利率按千分之几(‰)表示,比方说年利率是7.05%,换算成月利率就是7.05%/12=5.875‰。一般银行的存款利率是用年利率表示,而在房贷合同上的利率都用月利率来表示。

年利率和月利率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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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日报北京8月6日讯 (记者 李万祥)今天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没唤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好察陆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新司法解释将于2015年9月1日起施行。新司法解释明确,企业为了生产经营的需要而相互拆借资金,司法应当予以保护。

“就目前来讲,生产经营性民间借贷大幅度上扬,相反,生活性民间借贷大幅度下降。”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杜万华分析,在改革开放特别是1993年之后,民间借贷的主体逐渐的从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企业之间的借贷发展到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借贷。

据了解,我国正规金融市场的贷款利率正处于变革时期,经历了从国家统一贷款利率,到依据国家基准利率上下限浮动利率,再到2004年取消贷款利率浮动上限、2013年取消浮动下限的变迁过程。

利率市场化绝不意味着利率无限化,更不意味着利率无序化。必须对民间借贷利率的上限进行管控。”杜万华指出,对民间借贷利率的管制,除应当考虑政府及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便利,还友顷要考虑作为市场主体的借贷双方的真正需求。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普遍使用央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作为裁判中的“银行同类贷款利率”。“随着我国利率市场化改革进程的推进,以基准贷款利率的四倍作为利率保护上限的司法政策的变革势在必行。”杜万华表示,民间借贷利率上限究竟如何进行调整,固定利率上限标准如何予以确定,这一系列审判实践中的问题亟待回答。

最高法1991年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明确,“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经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