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收汇核销的概念 出口收汇核销,是国家加强出口收汇掘悄管理,确保国家外汇收入,防止外汇流失,指定外汇管理部门对出口企业贸易下的外汇收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一种制度。 2.出口收汇核销的程序、做法 根据《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出口收汇核销程序、做法为: (1)出口企业提前到外汇管理部门领取出口收汇核销单。 (2)出口企业报关时,向海关提交事先从外汇管理部门领取的有顺序编号的外汇核销单,经海关审核无误,在核销单和与核销单有相同编号的报关单上盖“验讫章”。 (3)报关后,出口企业在规定期限将核销单存根送回外汇管理局接受外汇管理部门对企业出口收汇情况的监督。 (4)货物出口后,出口企业将海关退给的核销单、报关单和有关单据送交银行收汇。 (5)货款汇交至出口地银行以后,银行向出口单位出具结汇水单或收账通知并在结汇水单或收账通知上填写有关核销单编号。 (6)出口单位凭出口收汇核销单和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的结汇水单或收账通知及其他规定的单据,到国家外汇管理部门办理核销手续。 (7)国家外汇管理部门按规定办理核销后,在核销单上加盖“已核销”章,并将其中的出口退税专用联退还给出口单位作为日后退税依据。 (二)出口收汇核销单的填写 出口收汇核销单分为存根、正联、退税联三部分,各部分填写方法是: 1.存根 (1)编号。应与出口报关单的编号一致。 (2)出口单位。填写领取核销单的单位的名称。 (3)单位代码。填写领取核销单的单位在外汇管理局备案的号码。 (4)出口币种总价。此栏填写出口成交货物总价及使用币种。一般情况下,须与报关单一致。溢短装出口时,可以不一致,但须提供该笔出口的货运提单副本。(提单上有实际出口的数量和重量,根据发票或报关单上的单价与提单上的重量或数量相乘,即可得出实际出口的总金额)。 (5)收汇方式。填写信用证、托收、汇付。 (6)预计收款日期。依付款期限、地点不同按规定填写: ① 即期信用证和即期托收项下的货款,从寄单之日起,近洋地区(香港和澳门)20天内,远洋地区(香港和澳门以外的地区)30天内结汇或收账。如:2000年6月1日寄单,预计收款日期即应填写2000年6月21日。 ② 远期信用证和远期托收项下货款,从汇票规定的付款日起,港澳地区30天内,远洋地区40天内结汇或收账。如港澳地区,预计收款日期为寄单日期加上邮程日期加上汇票规定的远期天数加上30天。如:寄单日期为2000年6月1日,汇票为远期180天,则预计收款日期应为2000年6月1日+10天+180天+30天,则为2001年1月8日。 (7)报关日培散雀期。同出口报关单右上角的出单日期。 (8)备注。填写出口单位就该核销单项下需说明的事项。如:北京甲进出口公司代广西乙进出口公司出口,收汇后,原币划转广西进出口公司,则该事项连同该受托公司的联系地址和电话应批注在备注栏内并加盖批注单位的公章。 (9) 有效期。自领单日起四个月。此栏由外汇管理局填。 2.正联 (1)出口单位。同存根。 (2)单位代码。同存根。 (3)银行签审。(类别、币种金额、日期、公章)填写收汇方式、币种总价、收结汇日期银行盖章。 配早 (4)海关签注栏。海关验放该核销单项下的出口货物后,在该栏目内加盖“放行”或“验讫”章,并填写放行日期。如遇退关,海关需在该栏目加盖有关更正章。 (5)外汇管理局签注栏。由外汇管理部门将核销单、报关单、发票等配对审核无误后,在该栏内签注意见,并由核销人员签字,加盖“已核销”章。 3.退税联 (1)编号。同存根。 (2)出口单位。同存根。 (3)单位代码。同存根。 (4)货物名称。同报关单。 (5)出口数量。同报关单。 (6)币种总价。同存根。 (7)报关单编号。按报关单左上角号码填写。 (8)外汇局签注栏。同正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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