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旨在规范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和保障公众环境保护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办法》于2018年4月16日由生态环境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2018年7月16日公布,共三十四条,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厅绝竖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废止。[1]中文名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发布机关生态环境部类型部门规章内容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发布时间2018年7月16日快速导航办法全文 修订解答办法发布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已于2018年4月16日由生态环境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1]生态环境部部长 李干杰2018年7月16日办法全文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保障公众环境保护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可能造成不良环境影响并直接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和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除外。第三条国家鼓励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遵循依法、有序、公开、便利的原则。第四条专项规划编制机关应当在规划草案报送审批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的意见。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听取环境影响评价范围内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鼓励建设单位听取环境影响评价范围之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第六条专项规划编制机关和建设单宏告位负责组织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过程的公众参与,对公众参与的真实性和结果负责。专项规划编制机关和建设单位可以委托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单位或者其他单位承担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的具体工作。第七条专项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公众参与,本办法未作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的相关规定执行。第八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相关信息应当依法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依法不得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公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相关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扮大、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在确定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单位后7个工作日内,通过其网站、建设项目所在地公共媒体网站或者建设项目所在地相关政府网站(以下统称网络平台),公开下列信息:(一)建设项目名称、选址选线、建设内容等基本情况,改建、扩建、迁建项目应当说明现有工程及其环境保护情况;(二)建设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三)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单位的名称;(四)公众意见表的网络链接;(五)提交公众意见表的方式和途径。在环境影响报告书征求意见稿编制过程中,公众均可向建设单位提出与环境影响评价相关的意见。公众意见表的内容和格式,由生态环境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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