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国家审判权只能由人民法院依法行使。拓展资料:1.性质。我国宪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明确了人民法院履行国家审判职能的性质。审判权由人民法院单独行使,其他国家机关不能分享。2.产生。我国宪法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负责并受它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负责并受它监督。3.设置。根据我国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等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按行政区划设置,专门人民法院根据特定的组织系统或者特定案件的实际需要设置。我国法院体系由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组成。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包括:(1)基层人民法院,设于县、自治县(旗)、不设区的市、市辖区;(2)中级人民法院,设于省和自治区的各地区、省和自治区所辖市、自治州(盟)以及直辖市;(3)高级人民法院,设于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专门人民法院包括军事法院、海事法院等。军事法院也设三级:基层法院,包括军级单位的军事法院、兵团级军事法院和在京直属部队军事法院;各大军区、各军种军事法院;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海事法院设在沿海大中城市和长江流域的大城市。各级人民法院设立审判委员会总结审判经验,讨论重大的或者疑难的案件和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问题。人民法院可以设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行政审判庭,中级以上人民法院还可以根据需要握搭设其他审判庭。各级人民法院设有执行机构,负责需要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民事和经济案件判决和裁定的执行。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耐皮漏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昌烂审判工作,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4.任务和职权。人民法院的任务是审判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并且通过审判活动,惩治犯罪分子,解决民事纠纷,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以及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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