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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中“标的”什么意思?

合同标的是合同法律关系的客体,是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标的是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没有标的,合同不能成立。标的条款必须清楚的写明标的名称,以使标的特定化,从而能够界定权利义务。

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合同的必要条款。传统民法认为,合同债的标的为债务人的给付,即债务人的作为(或不作为)。中国通常认为合同的标的包括物、行为与智力成果。

物指民法意义的物,含一般等价的货币。行为指作为(含作为的结果)与不作为。智力成果主唤逗物要指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利。合同的标的必须是确定的、合法的、可能的。

合同的标的物应当是出卖人所有或者有权处分的物。一般情况下,出卖人于出卖时即为标的物的所有人,但在买卖合同成立时出卖人也可能尚未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

实际上这样的事例是大量的,例如现实生活中的连环买卖,即一方是前一合同的买受人,又是后一合同的出卖人,该方在订立后一买和液卖合同时,可能还未成为标的物的所有人。

但无论如何,出卖人在交付时标的物应当属于出卖人所有或者出卖人有权处分,否则,适用有关无权处分的规定。

合同法在总则中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合同中“标的”什么意思?

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二条 提存后的通知

标的物提存后,除债权人下落不明的以外,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监护人。

第一百零三条 提存的效力

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指局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第一百零四条 提存物的受领及受领权消灭

债权人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但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在债权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提存部门根据债务人的要求应当拒绝其领取提存物。 

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第一百零五条 免除的效力

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者全部债务的,合同的权利义务部分或者全部终止。

第一百零六条 混同的效力

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合同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