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体检标准 ??第十一条 有下列疾病和生理缺陷之一者,为不合格: ??
1. 面部畸形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明显的斜视;唇裂,腭裂;斜颈. ??
2. 严重影响面容的血管痣和色素痣及其他皮肤病,重度腋臭,纹身. ??
3. 严重影响仪表的甲状腺肿,开放性的结核性淋巴结炎;胸廊明显畸形,脊椎严重侧弯,前凸后凹,强直;两下肢均有跛行,“×”形腿或“o”形腿;马蹄足,足内翻或足外翻;肌肉萎缩;肌力仅一,二级者. ??
4. 肢体有显著残废,影响功能者,如断手,断臂,断腿,断脚,左手拇指,食指,中指残缺或右手拇指,食指,中指,无名指残缺,或者任何一肢体不能运用者(包括装配假肢). ??
5. 双眼矫正视力各低于4.9者.双眼有一眼失明者.病理性眼球突出,有影响视力的白内障,青光眼,视网膜,色素膜疾病等. ??
6. 左右耳听力均有严重缺陷,耳语听力一侧不足5米,另一侧不足2米者. ??
7. 严重口吃,一句话中有两个字重复两次或明显吐字不清者. ??
8. 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遗尿症,夜游症,晕阙症,重度神经官能症,脑外伤后遗症或颅内异物存留者. ??
9. 各种急慢性传染病患者,如肝炎,活动性肺结核,麻风病,慢性细菌痢疾等. ??10. 器质性慢性心脏血管病,如风湿心脏病,先天性心脏病,心肌病,冠心病,高血压病等. ??11. 支气管哮喘,支气管扩张;慢性阻塞性肺气肿,肺切除超过一叶,肺不张一叶以上. ??12. 慢性肾炎,单肾,多囊肾,肾功能不全;腹内形隐睾,完全性尿道下裂. ??13. 血吸虫病未治愈. ??14. 血管闭塞性各期脉管炎,雷诺氏病. ??15. 严重慢性胃炎,胃及十二指肠球部溃疡,或胃切除二分之一以上者,有胆管,胆囊,胰腺疾病. ??16. 结缔组织疾病,如类风湿性关节炎,红斑性狼疮等. ??17. 内分泌系统疾病(如糖尿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等),克山病,无脉症等. ??18. 各种恶性肿瘤;血液病,肝病(含各种肝炎,肝内囊肿等). ??19. 有性传播病史者. ??20. 三度龋齿超过全口半数牙(12颗以上),重度牙周病,下颌关节炎. ??第十二条 属下列情况的,可视为合格: ??
1. 单纯缺铁性贫血,血红蛋白男性高于9克/d1,女性高于8克/d1. ??
2. 原发型肺结核,浸润型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经治愈已钙化稳定,一年观察无变化者;肺外结核,治愈后两年以上未复发,经县以上医院(或结核病防治所)专科检查无变化者;淋巴腺结核无症状. ??
3. 胃溃疡和十二指肠溃疡已愈合,一年内无出血史,一年以上无症状;胃切除二分之一以下或部分肠切除术后一年无复发,无后遗症,不影响功能者. ??
4. 既往无肝炎病史,肝在肋缘下2cm以内,质软无压痛,脾在肋缘下1cm以内或肝脾同时触及,但肝功能,b超检查和乙肝化验结果(见附件一)正常者. ??
5. 患急性肝炎已经治愈一年,迁延性肝炎已经治愈2年;乙肝五项检查中单纯表面抗体(hbsab)阳性,表面抗体及e抗体(hbeab)同时阳性,单纯表面抗原(hbsag)阳性,而肝功能均正常者. ??
6. 甲状腺机能亢进治愈后一年无症状和体症者. ??
7. 急性肾炎,急性肾孟炎经治愈后达一年,无症状和体症,尿蛋白阴性,尿镜检正常者. ??
8. 风湿性关节炎治愈后一年,无症状,化验正常者. ??
9. 中心30度周围视野,矫正视力两眼均为4.9以上,视功能正常者. ??10. 血压在下列范围内者: 收缩压 12.00—18.66kpa (90mmhg—140mmhg) 舒张压 6.00—12kpa (60mmhg—90mmhg) ??
11. 男性身高1.60米,体重48公斤以上;女性身高1.50米,体重42公斤以上. ??第十三条 除本章第十一条,十二条规定的体检标准外,有其他疾病或生理性缺陷者,是否视为体检合格,由政府人事部门同卫生部门根据职位的要求研究确定. ??第十四条 录用人民警察的体检标准有以下特别要求: ??1. 身高:女性1.58米以上,男性1.68米以上; ??
2. 视力:双眼裸视5.0以上; ??
3. 肝功能正常,乙肝表面抗原hbsag,乙抗原hbeag,乙抗体hbeab,核心抗原hbcab阴性,表面抗体hbsab阴性或阳性.第三章 体检标准 ??第十一条 有下列疾病和生理缺陷之一者,为不合格: ??
1. 面部畸形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明显的斜视;唇裂,腭裂;斜颈. ??
2. 严重影响面容的血管痣和色素痣及其他皮肤病,重度腋臭,纹身. ??
3. 严重影响仪表的甲状腺肿,开放性的结核性淋巴结炎;胸廊明显畸形,脊椎严重侧弯,前凸后凹,强直;两下肢均有跛行,“×”形腿或“o”形腿;马蹄足,足内翻或足外翻;肌肉萎缩;肌力仅一,二级者. ??
4. 肢体有显著残废,影响功能者,如断手,断臂,断腿,断脚,左手拇指,食指,中指残缺或右手拇指,食指,中指,无名指残缺,或者任何一肢体不能运用者(包括装配假肢). ??
5. 双眼矫正视力各低于4.9者.双眼有一眼失明者.病理性眼球突出,有影响视力的白内障,青光眼,视网膜,色素膜疾病等. ??
6. 左右耳听力均有严重缺陷,耳语听力一侧不足5米,另一侧不足2米者. ??
7. 严重口吃,一句话中有两个字重复两次或明显吐字不清者. ??
8. 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遗尿症,夜游症,晕阙症,重度神经官能症,脑外伤后遗症或颅内异物存留者. ??
9. 各种急慢性传染病患者,如肝炎,活动性肺结核,麻风病,慢性细菌痢疾等. ??10. 器质性慢性心脏血管病,如风湿心脏病,先天性心脏病,心肌病,冠心病,高血压病等. ??11. 支气管哮喘,支气管扩张;慢性阻塞性肺气肿,肺切除超过一叶,肺不张一叶以上. ??12. 慢性肾炎,单肾,多囊肾,肾功能不全;腹内形隐睾,完全性尿道下裂. ??13. 血吸虫病未治愈. ??14. 血管闭塞性各期脉管炎,雷诺氏病. ??15. 严重慢性胃炎,胃及十二指肠球部溃疡,或胃切除二分之一以上者,有胆管,胆囊,胰腺疾病. ??16. 结缔组织疾病,如类风湿性关节炎,红斑性狼疮等. ??17. 内分泌系统疾病(如糖尿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等),克山病,无脉症等. ??18. 各种恶性肿瘤;血液病,肝病(含各种肝炎,肝内囊肿等). ??19. 有性传播病史者. ??20. 三度龋齿超过全口半数牙(12颗以上),重度牙周病,下颌关节炎. ??第十二条 属下列情况的,可视为合格: ??
1. 单纯缺铁性贫血,血红蛋白男性高于9克/d1,女性高于8克/d1. ??
2. 原发型肺结核,浸润型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经治愈已钙化稳定,一年观察无变化者;肺外结核,治愈后两年以上未复发,经县以上医院(或结核病防治所)专科检查无变化者;淋巴腺结核无症状. ??
3. 胃溃疡和十二指肠溃疡已愈合,一年内无出血史,一年以上无症状;胃切除二分之一以下或部分肠切除术后一年无复发,无后遗症,不影响功能者. ??
4. 既往无肝炎病史,肝在肋缘下2cm以内,质软无压痛,脾在肋缘下1cm以内或肝脾同时触及,但肝功能,b超检查和乙肝化验结果(见附件一)正常者. ??
5. 患急性肝炎已经治愈一年,迁延性肝炎已经治愈2年;乙肝五项检查中单纯表面抗体(hbsab)阳性,表面抗体及e抗体(hbeab)同时阳性,单纯表面抗原(hbsag)阳性,而肝功能均正常者. ??
6. 甲状腺机能亢进治愈后一年无症状和体症者. ??
7. 急性肾炎,急性肾孟炎经治愈后达一年,无症状和体症,尿蛋白阴性,尿镜检正常者. ??
8. 风湿性关节炎治愈后一年,无症状,化验正常者. ??
9. 中心30度周围视野,矫正视力两眼均为4.9以上,视功能正常者. ??10. 血压在下列范围内者: 收缩压 12.00—18.66kpa (90mmhg—140mmhg) 舒张压 6.00—12kpa (60mmhg—90mmhg) ??
11. 男性身高1.60米,体重48公斤以上;女性身高1.50米,体重42公斤以上. ??第十三条 除本章第十一条,十二条规定的体检标准外,有其他疾病或生理性缺陷者,是否视为体检合格,由政府人事部门同卫生部门根据职位的要求研究确定. ??第十四条 录用人民警察的体检标准有以下特别要求: ??1. 身高:女性1.58米以上,男性1.68米以上; ??
2. 视力:双眼裸视5.0以上; ??
3. 肝功能正常,乙肝表面抗原hbsag,乙抗原hbeag,乙抗体hbeab,核心抗原hbcab阴性,表面抗体hbsab阴性或阳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