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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是为了实现人口、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结合上海市实际情况而制定的条例。

《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分总则、人口综合管理、生育调节、奖励与社会保障、法律责任、附则6章48条,现行条例自2004年4月15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于2003年12月31日通过,在2014年2月25日、2016年2月23日、2021年11月25日进行3次修订。

2021年11月25日,上海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还可以再享受生育假60天;夫妻在其子女年满三周岁之前,双方每年可以享受育儿假各5天。育儿假期间的工资,按照本人正常出勤应得的工资发给。按国家有关规定,女职工法定产假为98天,由此,上海女职工产假与生育假相加,生育期间可有158天假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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