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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小型微利企业的认定条件

问题补充说明:独资企业 所税税缴纳 其条件符合 认定型微利企业

关于小型微利企业的认定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所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旧板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花样居信态受唱停车布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程伤被始必)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友静洋烧1000万元。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负映速减考松随谁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第二条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实护群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称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再按少罗剂马业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全会吗协斯联离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上述计算方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第七条同时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