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360问答(国务院令第251号)第11条第1款“登记管理机选陆导助兰识绝字观关高搜旦应当自收到成立登记申请的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言权难式土云接室的决定”。
第15条第1款“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16条“民办非企业单位自行解散的,分立、合并的,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销登记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2率排3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漏前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
第15条第二款:“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戚扰暂行条例》发布部门:国务院 发布日期:
1998年9月25日 实施日期:1998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