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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行为

物权行为

物权行为,“债权行为”的对称。是指直接发生物权变动效果的要式法律行为。学理上有认为:物权行为具有独立性特征。在物权变动的法律行为中,先成立债权行为,然后成立物权行为,后者具有独立的效力。例如买卖合同行为成立后,出卖人须为转移所有权的行为;担保合同成立后,自物权人还须为设定质权的行为等。依大陆法各国民法的规定,物权行为除须遵循法律行为的一般规则外,还受到法律的特殊限制:(1)物权行为的内容须严格遵循物权法定的要求,行为人不得创设物权类型;(2)物权行为属要式行为,须采取法定特别形式,转移不动产的物权行为须以登记为要件,转移动产的物权以交付为要件;其中某些国家的法律采取成立要件主义,另一些国家的法律采取对抗要件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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