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商标法,是指美国第一部商标法是1870年的《美利坚合众国联邦商标条例》。该法在10年后由美国最高法院以违反宪法为由宣布废止,代之以1881年商标法。现行的商标法是1946年制定的。共计50条。该法以使用原则为基本思主要内容:(1)商标应具备的条件为具有识别性,不违反禁例。(2)商标注册的手续。审查合格者,由专利局在商标公告上公告,如有异议应在30日内提出,有正当理由者可以请求延长期限。申请人对审查或异议的决定不服者,可向专利局提出,对专利局的裁定不服时,可向法院起诉。(3)对商标专用权的保护。早期的美国商标法采用使用在先原则,后来,随着况的变化,改为原则上采用先注册原则,但先使用人在一定期限内提出指控,可请求撤销,只有在期限已过时,先注册人才能取得商标的所有权。(4)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20年,可续展,每次续展亦为20年。此外,该法还对商标申请人、侵权行为等问题进行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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