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入证明,是当事人应腔老需求方需要,而提供的证明自己收入情况的证明书。它往往由工作单位出具,并有相关出具人签字和盖有单位公章。它一般在办理签证、银行贷款,信用卡等场合,当事人会被要求出具。
有单位的收入证明,一般包含以下三种信息:
1、个人基础信息。收入证明中必须包含个人基础信息,包含但不仅限以下几个:姓名、年龄、家庭住址、性别、身份证号、职务及工资。
2、公司信息。收入证明也应明确开出收入证明的单位信息,包括公司名称、公司联系人、以及负责人签字。
3、对应的承诺信息。在收入证明的最后,一定要加上出具收入证明的公司对个人收入信息准确无误的承诺。
无单位的收入证明如何开具呢?
一般需要提供银行收入流水、不动产等资料,并可以尝试通过以下方式提供:
1、官方凭证。可以提供个人的纳税证明,尤其是个体经营者。纳税证明属于官方凭证,是具有法定效力的。
2、银行证明。提供近一年的银行流水证明、银行存款证明、基金股票等投资证明,这些也是可以作为收入证明的支撑证明。
3、村委会证明。必要的时候可以让村委会出具一个经济状况证明。
4、其他证明。部分收入证明需求方(比如办理大额信用卡的时候)是认可车房等不动产的,类似证明也是可以的。
收入证明的其他用途:
收入证明,本是应特定需求而开,但也可能被用在其他场合,最终事与愿违。例如,一些人为了能多贷款,让单位给自己开具虚高的收入证明。后在离婚时,可能被用来作为孩子抚养费的主张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九条,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腔圆并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根据(2013)甘刑二终字第33号,被告人王某于2004年间,以筹措经营资金为名找时任交通银行兰州分行伍迹信贷员的被告人周某帮忙贷款。因王某不具备贷款条件,二人便预谋以办理甘肃科教城经济适用房,个人办理按揭贷款业务为名,骗取交通银行贷款。
2004年12月至2006年6月间,被告人王某、周某冒用门某某等32人的名义,由周某利用在其处曾申请办理贷款的部分人员证明材料,及二人伪造的相应客户身份证等个人资料,私刻“兰州大学”、“兰州交通大学人事处”、“甘肃省科教城建设指挥部合同专用章”等印章,伪造“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合同”及兰州大学、兰州交通大学、工行安宁支行、甘肃大地监理有限公司、兰州金狮装饰有限公司、甘肃河西水电开发公司、甘肃解放汽车销售公司、兰州高新环保电器有限公司等单位出具的上述32人的收入证明,提交银行信贷部审核通过,先后骗取交通银行兰州分行贷款32笔,共计562.2万元。被告人王某将上述贷款用于非法经营和偿还个人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