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于2009年9月25日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9年第6号发布,根据2015年10月19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5年第3号《关于修改<保险公司设立境外保险类机构管理办法>等八部规章的决定》第2次修订。该《规定》分总则、市场准入、经营规则、市场退出、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7章90条,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2004年12月15日中国保监会颁布的《保险经纪机构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04年第15号)予以废止。根据保监会令〔2018〕3号《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第一百零九条,2018年5月1日起予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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