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任期从1954年9月至1959年4月,共五年,代表人数一共一千二百多名,一共举行了五次会议,都在首都北京召开。其中第一次会议于1954年9月15日开幕,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并根据宪法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织国务院,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其他四次会议于1955年至1958年每年各举行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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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任期从1954年9月至1959年4月,共五年,代表人数一共一千二百多名,一共举行了五次会议,都在首都北京召开。其中第一次会议于1954年9月15日开幕,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并根据宪法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织国务院,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其他四次会议于1955年至1958年每年各举行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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