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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暂行规定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暂行规定

2006年12月25日,财政部、国家林业局以财企〔2006〕529号印发《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暂行规定》。该《规定》分总则、评估范围、评估机构和人员、核准与备案、监督管理、附则6章28条,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原林业部和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发布的《关于〈森林资源资产产权变动有关问题的规范意见(试行)〉的通知》(林财字〔1995〕67号)和《关于加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国资办发〔1997〕16号)予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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