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柱法亦称“四柱结算法”。是我国古代按照“四柱”的特定格式,定期清算帐目的一种结算方法。产生于唐,普及于宋,由官厅会计核算中使用的“三柱法”发展演变而成,即将“三柱法” 中的“入”分为“旧管”和“新收”两柱,构成“旧管”、“新收”,“开除” 、“实在”四柱,分别相当于现代会计中的“期初结存”、“本期收入”“本期支出” “期末结存”。这四大要素,古人形象地把它比作支撑大厦的四根支柱,以此表明四大要素在会计结算中的重要作用,故有“四柱”之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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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柱法亦称“四柱结算法”。是我国古代按照“四柱”的特定格式,定期清算帐目的一种结算方法。产生于唐,普及于宋,由官厅会计核算中使用的“三柱法”发展演变而成,即将“三柱法” 中的“入”分为“旧管”和“新收”两柱,构成“旧管”、“新收”,“开除” 、“实在”四柱,分别相当于现代会计中的“期初结存”、“本期收入”“本期支出” “期末结存”。这四大要素,古人形象地把它比作支撑大厦的四根支柱,以此表明四大要素在会计结算中的重要作用,故有“四柱”之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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