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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群体性事件突发的原因?

什么是群体性事件突发的原因?

群体性事件发生的原因 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社会环境、政策等宏观方面的原因,也有个体、群体心理等微观方面的因素。概丛陵括起来说,导致群体性事件发生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五个方面: (一)体制机制转换和利益格局调整,导致部分群体心态失衡,这是产生群体性事件的深层次原因。当前,改革正在向纵深推进,新旧体制矛盾交织凸现,体制机制转换、利益格局调整和社会财富的再分配,直接或间接影响部分人的利益。在这样的新形势下,人们的旧思想和旧观念受到冲击,思维方式渗戚戚发生了巨大变化。其中一部分小农经济意识较强,守旧思想较重的人的思想观念难以适应形势发展,出现了因利益失衡而产生的心理失衡,这一失衡直接导致思想方式的失衡和行为规范的失衡。特别是近年来,随着社会贫富差距的拉大,一些人对分配不公,对不正当致富,表现出强烈的不满情绪,当弱势群体的利益受到损害或忽视时,他们极易产生相对剥夺感,不满和对抗情绪往往以群体性事件的形式表现出来。 (二)农村基层组织战斗力不强,这是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根本原因。一是有的村“两委”班子不团结,意见不统一,相互拆台,或者在办理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事务时,决策随意,方法简单,态度粗暴,工作不具体、不到位,出现矛盾时处理不及时,对群众的合理要求推诿扯皮、敷衍塞责,使小矛盾酿成大矛盾,加之防范工作不到位,给个别别有用心者提供了可乘之机;二是有的村干部在做思想政治工作或处理政策问题时方法失当,缺乏民主,办事透明度不高,群众误认为囊中有鬼,失去群众信任, 或让个别群众借机“搭车”,使一些立场不坚定又不明真相的群众就容易被人利用、煽动,从而激化了矛盾。三是有的村党员干部正义感不强,怕得罪人或受气,不敢站出来讲公道话,助长了别有用心者的气焰,有的甚至就是闹事的支持者、组织者、策划者。 (三)群众经济利益和民主权利受到侵犯,导致群众利益受损,这是酿成群体性事件的直接原因。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农村土地征用中,补偿金偏低、征地手续不齐全、补偿费用不到位、补偿分配不合理、失地后农民生活无着落;城镇房屋拆迁中,补偿标准低、政策不透明、补偿标准不一致;因土地的升值而产生的组与组之间,户与户之间的耕地、林地及林木权属和边界纠纷没有得到及时调处或调处不力而升级。如正化村十组与同村九组村民米吉香的林地边界纠纷,正化村八组与六组的林地权属纠纷等;部分非公企业中,企业任意压低、拖欠和克扣工人工资,不缴或少缴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赔偿不到位;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相矛盾时,相关部门往往重经济轻环境,致使一些地方环境受到严重污染,影响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产生活等等,当群众经济利益和民主权利受到侵犯,极易引起群体性事件。 (四)群众自我保护意识增强与其自身的法律素质之间的差异,导致维权行为失控,这是形成群体性事件的重要原因。随着法律知识的普及和社会主义法制的日益完善,人民群众依法办事的自觉性有所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增强。但不少群众对法律法规了解不深,理解不透,有的甚至断章取义,为我所用,片面强调政策、法律法规中有利于自己的一面。也有一些群众由于法律意识淡薄,道德失范、心理失衡不知道或不愿意通过法律程序解决问题,当群众之间、上下级之间出现利益摩擦或纠纷时,存在“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快闹快解决”的错误心理,误以为聚众闹事、集体上访可以对领导造成压力,能较快解决问题,使本来能通过法律程序或者其他方式得到解决的矛盾演化成群体性事件。 (五)职能部门不负责任,把关不严,这是形成群体性事件的重要诱因。一些相关职能部门工作不负责任,作风不够深仔拍入,使群众办事难,利益受损,或职能部门为了让业主单位早日发挥投资效益,时有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手续未齐全的情况下也让业主单位先行施工,而忽视了群众的切身利益,让群众抓住了不“依法施工”的把柄,造成了工作被动,导致矛盾激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