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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责任

严格责任

严格责任又称“结果责任”。①英美刑法中的一种无罪过责任。即只要行为人实施了造成危害结果的行为,不论其是否有罪过,均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刑事普通法中无严格责任的规定。严格责任的犯罪是特定的,由刑事制定法加以明确规定,主要是违反工商业或交通管制法规的罪行,大多属于轻微的犯罪,处以较轻的刑罚。另外,现代刑事制定法中,奸淫幼女的犯罪和重婚罪也属于严格责任的犯罪。严格责任的立法理由是为了全力打击某些特定的危害行为,解除起诉证明行为人罪过的举证责任。严格责任的拥护论者认为,严格责任的规定比罪过责任更具有威吓力,它可以促使人们在从事有关社会活动时更加小心谨慎。严格责任的反对论者认为,不根据行为人的罪过定罪,是不公正的,在行为人没有意识到自己的行为是犯罪的情况下,不能表明行为人需要被施以刑罚,如果对无罪过的行为人施以刑罚,那么刑罚的适用是无效的。②英美侵权法上的概念。行为人的不法行为造成了侵害后果时,只要其不能提出免责抗辩,即使其履行了合理的注意,依法仍须承担的侵权责任。根据英美各国的判例法,严格责任要求的过错标准严于过错责任,但又宽于绝对责任;在此案行为人可提出有效的免责抗辩时,则不承担严格责任。该原则确立于1868年美德诉弗莱彻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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