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四章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大吵亮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
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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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项:
1、若原开具的发票已经入账,无法收回原发票的,可要求对方提供由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有关证明,按实际的经营业务另行据实开具发票,并在新开具的发票上注明原发票的号码及开具金额和凭证号码。
2、原开具的发票尚未入账且可以收回的,整份发票装订在一起,加盖作废戳记或注明作废字样,据实另行开具发票。
3、不得以红字普通发票冲抵增值税专用发票。碰握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税票
参考资料来滚宽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