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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马规约>是讲什么的,是哪一年签约的,中国和美国为什么不加入?

<罗马规约>是讲什么的,是哪一年签约的,中国和美国为什么不加入?

《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是由罗马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FAO)于发起,于1998年7月17日由联合国设立国际刑事法院全权代表外交会议通过,于2002年7月1日生效的国际公约。旨在保护国际人权,打击国际犯罪的刑事法律。不签署的原因:罗马规约在其他方面还存在着许多对非缔约国不公平的地方,值得进一步研究与深思。规约第121 条第5 款规定:本规约第5 条的任何修正案,在接受该修正案的缔约国交存批准书或接受书一年后对其生效。对于未接受修正案的缔约国,本陆梁法院对该缔约国国民实施的或在其境内实施的修正案所述的犯罪,不得行使管辖权。该款的规定与第12 条的规定存在着明显的矛盾,非缔约国将比缔约国承担更多的义务,这是极不公平的规定。对于战争罪也存在着同样的问题。罗马规约第124 条规定:虽有第12 条第1 款规定,一国成为本规约缔约国时可以声明,在本规约对该国生效后7年内,如果其国民被指控实施一项犯罪,或者有早桥运人被指控在其境内实施一项犯罪,该国不接受本法院对第8 条所述一类犯罪的消悄管辖权。首先,该款与规约第120 条的规定相矛盾。第120 条明确规定“不得对本规约作出保留,”而本款却规定了7 年的保留期。其次,与上述修正后的新罪行的情况一样,在这7 年时间里,缔约国可以选择不接受国际刑事法院对战争罪的管辖,而非缔约国在某种情况下却要接受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非缔约国所处的地位要低于提出保留的缔约国。罗马规约强加于非缔约国的义务多于缔约国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