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依法治国的基本内涵:
(一)社会主义依法治国的指导思想。科学发展观是我国现阶段依法治国的指导思想,主要有以下几个理由:科学发展观为法制建设指明了方向;科学发展观为法治建设确立了价值目标。
(二)社会主义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1、有法可依。有法可依是指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需要法律调整的领域和方面都有良好的法律可资依据和遵循。2、有法必依。有法必依是指一切政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公民都必须依法办事。这是依法治国的中心环节。3、执法必严。执法必严,是指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办事,坚决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4、违法必究。违法必究,就是要严格追究违法犯罪行为人的法律责任。这是依法治国的必要保证,是法律威严的重要体现。
(三)社会主义依法治国的基本特征。第一,法律具有极大的权威。法治国家最直接的标志是法律具有极大的权威。这种权威应当而且必然是牢牢扎根于人们的意识之内,明显体现于人们的行为之中,深刻印证于社会的政治运行之中。第二,健全的法律运行机制。健全的法律运行机制是法治国家存续和发展的基础。立法机关根据社会的需要适时制定良好的法律,为国家提供完善的法律体系,并对其他国家机关执行和实施法律的活动进行强有力的监督。第三,权力与义务、权利与权力的有机统一。对公民来说,实行“凡是法律没有禁止的,都是允许的”原则,对于政府来说,实行“凡是法律没有允许的,都是禁止的原则”。第四、发达的法律文化。这种发达的法律文化的核心是一系列体现社会主义本质要求和时代精神的进步的民主法制观念,如人民主权观念、公民意识和权利义务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