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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位网友观点: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即墨区税务局龙山税务所税务事项通知 青即龙税通〔2021〕90915号
戴某某(身份证号:370222某某0193438):
事由:戴某某与债权人法院判决一案涉及青岛市即墨区城东五路1号***车库(房屋所有权证号:即房私转字第02***2号)进行拍卖,拍卖价918952元的应申报、缴纳各项税款,戴玉刚未进行纳税申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
通知内容:你单位应按规定对上述纳税情况自查自纠,于2021年8月25日前到即墨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如实申报。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即墨区税务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对你单位实施处罚。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即墨区税务局龙山税务所
二O二一年八月一十七日
第2位网友观点:
【问题】1.我(本人女)父亲已移民到其它国家(哈萨克斯坦),不在中国,他名下有草原使用权证,移民之前他把权证留给了我,那我可以继承吗? 2. 因为拥有草原使用权证 政府每年都有发放的草原补奖,当地政府从2018年开始不给我发放,2016年和2017年的已发放给我,2018到2020年发放的补贴我都没有拿到。跟我有类似情况的人(女,同一个乡,父亲也已移民到哈萨克斯坦,)都拿到了此补贴。 我觉得这极其不公平,这两年内我无数次到当地乡政府,县政府追问此问题,没有得到让我满意的答案,未解决。 当地政府给的答案是 有类似情况的人且已拿到补贴的人 会把拿到的补贴重新全额退还给政府。但至今为止 没有给我们看任何证据(已发放的补贴全额收回的证据)。 因此 想咨询 我有权利拿到发放的补贴吗?如果我有权利拿,我该怎么继续追问此问题?当地政府不给我解决坚决不给我发放此补贴 我该如何利用法律法规来解决?
【解答】您好!欢迎关注中国法律服务网。根据您所表达的需求,我们为您提供如下信息:
1、针对您提出的您父亲所有的草原使用权证,是否可以继承的问题答复如下:继承,是继承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鉴于您父亲是移民而并非死亡,因此不发生继承。至于您是否可以承接您父亲的草原使用权证,需要相关行政审批。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 第九条 草原属于国家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国家所有的草原,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草原。 第十一条 依法确定给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经济组织等使用的国家所有的草原,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核发使用权证,确认草原使用权。未确定使用权的国家所有的草原,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并负责保护管理。集体所有的草原,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核发所有权证,确认草原所有权。依法改变草原权属的,应当办理草原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原则上,在草原承包经营期内,不得对承包经营者使用的草原进行调整,但鉴于您父亲移民,如果您需要您父亲把使用权转让给您,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牧)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牧)民代表的统一,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而且需要签订书面合同。 2、针对您提到的补贴发放问题,属于政策调整的范围,建议到您所在辖区内的政府部门进行咨询,从2011年起,国家将在内蒙古、新疆、西藏、青海、四川、甘肃、宁夏和云南等8个主要草原牧区省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全面建立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政策目标是"两保一促进",即"保护草原生态,保障牛羊肉等特色畜产品供给,促进牧民增收"。政策主要内容是:(一)实施禁牧补助。对生存环境非常恶劣、草场严重退化、不宜放牧的草原,实行禁牧封育,中央财政按照每亩每年6元的测算标准对牧民给予禁牧补助。(二)实施草畜平衡奖励。对禁牧区域以外的可利用草原,在核定合理载畜量的基础上,中央财政对未超载的牧民按照每亩每年1.5元的测算标准给予草畜平衡奖励。(三)给予牧民生产性补贴。包括畜牧良种补贴、牧草良种补贴和每户牧民500元的生产资料综合补贴。(四)绩效考核奖励。补奖政策由省级人民政府负总责,财政部和农业部实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巡查监督,并按照各地草原生态保护效果、地方财政投入、工作进展情况等因素进行绩效考评。中央财政每年安排奖励资金,对工作突出、成效显著的省份给予资金奖励,由地方政府统筹用于草原生态保护工作。以上四项共136亿元。原则上,确实是草原使用权人才有资格领取相关补贴。您可以要求当地政府就补贴发放问题进行行政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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