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肉是“人肉搜索”的简称,意思就是利用现代信息科技将人的真实身份调查出来。通过互联网各种手段,将相应的人的身份信息全盘托出,以达到某种查证或公开某人信息的目的。
“人肉搜索”是一种类比的称呼,主要是用来区别传统搜索引擎。它主要是指通过集中许多网民的力量去搜索信息和资源的一种方式,它包括利用互联网的机器搜索引擎(如百度等)及利用各网民在日常生活中所能掌握的信息来进行收集信息的一种方式 。
人肉搜索的力量是强大的,特别是在当前互联网越来越发达的情况下更是如此,谁也不能保证认识自己的人没有一个会上网的,假如正好网上有人对某一个人发起人肉搜索,很有可能认识TA的人会将TA的相关信息在网上公布。
人肉和个人隐私相关连,也非常容易涉及到法律和道德问题。所以在互联网上不应该轻易地公布他人的隐私,一旦公布将是覆水难收,有可能对他人造成无法挽救的伤害,这是对他人隐私的不尊重,同时也会使自己陷入法律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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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肉搜索相关法律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的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是指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他人姓名权、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等人身权益引起的纠纷案件。
第二条 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终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第三条 原告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起诉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原告仅起诉网络用户,网络用户请求追加涉嫌侵权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原告仅起诉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络服务提供者请求追加可以确定的网络用户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第四条 原告起诉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络服务提供者以涉嫌侵权的信息系网络用户发布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请求及案件的具体情况,责令网络服务提供者向人民法院提供能够确定涉嫌侵权的网络用户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网络地址等信息。
网络服务提供者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对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处罚等措施。原告根据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的信息请求追加网络用户为被告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第五条 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被侵权人以书面形式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公示的方式向网络服务提供者发出的通知,包含下列内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一)通知人的姓名(名称)和联系方式;
(二)要求采取必要措施的网络地址或者足以准确定位侵权内容的相关信息;
(三)通知人要求删除相关信息的理由。
被侵权人发送的通知未满足上述条件,网络服务提供者主张免除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六条 人民法院适用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的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是否及时,应当根据网络服务的性质、有效通知的形式和准确程度,网络信息侵害权益的类型和程度等因素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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