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别一、两者的概念不相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条文,包括总则、结婚、 家庭关系、离婚、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附则。而婚姻家庭法是一个法律概念,主要是调整婚姻家庭法关系的法律,此类法律有不同的名称,其涵义也不尽相同。
区别二、两者从立法技术等形式不相同。
家庭婚姻法主要使每个法律规范、法律条文都是具体、完整的,使每一个环节、方面都没有漏洞,另一方面又保持对某种社会行为、社会关系的抽象和概括,使法律规范具有事前调整和事后调整的一般化效能,实现法律的价值互补和功能契合。
而婚姻法主要以概括性、原则性强为一大优势和特点。但是整部“法典”和各项条款从形式到内容提纲挈领,抽象、笼统、粗疏、模糊,亦成为其严重弊端。
区别三、两者的价值定位不相同。
婚姻家庭法的价值定位在功能指向上,力求“公法”功能与“私法”属性兼顾,保障功能与权利本位并存。而婚姻法主要是价值在于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区别四、导向定位不相同。
婚姻家庭立法尊重中国当前实际,但绝不是机械、消极地迎合现实,而应该用辩证的观点来对待实际情况,既尊重当前的客观实际,也考虑过去和未来的客观实际,把客观实际看成是运动发展的,尤其要预测和把握客观实际的发展趋势。
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五十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结合当地民族婚姻家庭的具体情况,制定变通规定。也就是说,尤其是自治地方的,都是由人民代表大会结合民族婚姻的情况决定,所以说没有一个完整的法律法规。
区别五、两者的特点不相同。
婚姻家庭法是身份法,是具有特定亲属身份的人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特别的人伦关系不是出于功利的目的而创设和存在的,而由亲属身份所派生的财产关系也不体现直接的经济目的,带有某种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的色彩。
而婚姻法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的,具有一定的法律法规特色。尤其是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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