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推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意见(试行)》昨日下发,在实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前3年,将每年对基本药物进行调整,同时规定6类型药物不列入我省目录增补范围。
基层医疗机构须配备使用
全省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全部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其他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也都必须按规定配备、使用基本药物。
陕西省基本药物目录包括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我省增补的非国家基本药物品种目录,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相关政策和规定。
据了解,目录中的药品包括化学药品、生物制品、中成药。目录中的化学药品、生物制品、中成药,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收载的,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药品标准的品种。
另外,我省增补非国家基本药物品种目录,将充分考虑我省疾病谱、医疗卫生机构用药实际和基本医疗保障水平等因素,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基本医疗服务体系、基本医疗保障体系相衔接,合理确定品种(剂型)和数量。
6类型药品不纳入增补范围
增补的药品品种,原则上从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甲类)范围内选择,确因地方特殊疾病治疗必需的,也可从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乙类)中选择。增加药品应是多家企业生产品种,除急救、抢救用药外,独家生产品种纳入目录应当经过单独论证。
6类型药品不纳入我省目录增补范围:含有国家濒危野生动植物药材的;主要用于滋补保健作用,易滥用的;非临床治疗首选的;因严重不良反应,国家和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明确规定暂停生产、销售或使用的;违背国家法律、法规,或不符合伦理要求的;国家和我省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情况等。
出现不良反应将调出目录
我省目录实行动态管理。我省增补部分的调整,在推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前3年,原则上一年调整一次,此后3年调整一次。
出现以下情况的药品将会从基本目录中将调出:药品将被取消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撤销其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发生严重不良反应的;根据药物经济学评价,可被风险效益比或成本效益比更优的品种所替代的等。
(责任编辑:期俊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