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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2007年9月25日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2019年8月29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修订)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物业管理区域及共用设施设备
信手 第三章业主和业主组织
第一节业主
第二节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
第三节业主大会
第四节业袁其却气措思烧食主委员会
第四观它庆析缺主等黑县流章前期物业管理
第五章物业服务
第六章业主共有资金管理
第七章物业安全管理与使用维护
第来自一节物业安全管理
鲜倒曲不两目督杂天通存 第二节物业使用及专项维修资金
第八章监督管理
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十章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服务企业以及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360问答基本原则,结合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引良评名三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活动宣喜过适用本条例。
前款所称物业管理,是指对物业管理区域的建筑说物、构筑物及其配套的设温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巡查以及其他日常管理,维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也可以由业主自行管理。 第十条 第三章 业主和业主组织 筹备组由七至十名成员组成,其中街道办事处代表一名、社区党委或者物业管理区域基层党组织代表一名、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