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谋罪一般是指两人以上为了实施不法行为而达成协议(agreement)的行为,或者为了使用不法手段实现合法目的而达成协议的行为。
《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第5、6条,《联合国防止及惩治种族灭绝罪公约》第3条,《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品和精神药物公约》第3.1. (c). (iv)吸收了英美刑法中的共谋罪(conspiracy)概念,要求缔约国分别创制“有组织犯罪共谋罪”、“洗钱罪共谋罪”、“种族灭绝共谋罪”和“非法贩运麻醉品和精神药物”共谋罪。与《有组织犯罪公约》相配合的《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第23条要求缔约国创设“洗钱罪共谋罪”。与未遂罪(at-tempt)和教唆罪(solicitation)一样,共谋罪是普通法上的三大未完成形态犯罪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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