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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2013年1月8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财政部以国食药监办〔2013〕13号印发《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该《办法》分总则、奖励条件、奖励标准、奖励程序、监督管理、附则6章22条,自颁布之日起施行。2003年11月27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财政部联合发布的《举报制售假劣药品有功人员奖励办法》予以废止。

2017年8月,食药监总局会同财政部,发布新修订的《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该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办法根据各地举报奖励实施情况,将单次举报奖励限额从原先的30万元提高到50万元,进一步鼓励群众举报,增强举报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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