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保障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制定《浙江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该《办法》经1999年10月22日浙江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16次会议通过;2004年9月17日浙江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13次会议第1次修订;2012年3月31日浙江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32次会议第2次修订。《办法》分总则,选举工作机构,选民登记,候选人和自荐人的产生,选举程序,罢免、辞职和补选,法律责任,附则8章46条,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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