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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

1、工作对象离开户籍地以工作生活为目的的异地居住的成年人。2、领导主管和配合部门职责(1)县级以上政府统一领导本区域内的刘总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实行综合治理、落实目标管理责任、考核监督有关部门、建立信息采集通报制度。(2)国务院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主管全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制定规划组织实施、建立信息管理系差册统、实现信息共享。(3)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区域内的刘总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实施计划生育管理、开展宣传教育、组织技术服务、指导节育措施、免费提供基本项目的计生服务。3、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职责户籍地和居住地配合工作一居住地政府为主,户籍地政府予以配合居住地的工作包括:(1)进行人口计生宣传教育;(2)了解已婚育龄人员计生情况;(3)组织提供避孕药具;(4)定期为已婚育龄人员进行节育,优育及其他生殖保健服务。4、婚育证明办理及生育服务登记(1)婚虚庆猛育证明的办理育龄妇女在离开户籍地前,区乡镇政府或街道办办理婚育证明,已婚的必须出示结婚证。(2)交验自到达居住地30日内提交婚育证明,可以自己提交;亦可由户籍地证明机关提交。居住地政府应该查验,督促未办之人补办,并告知当事人权利和义务。(3)办差桥理第一个子女生育服务登记的规定流动人口可以在居住地办理第一台生育服务登记。步骤如下:A提供双方身份证、结婚证、女方婚育证明和男方户籍地婚育证明材料;B居住地收集材料后7个工作日内向双方户籍地核实;C户籍地在15日内给予反馈;D若核查无误,即时办理,否则书面说明;E办理后15日内向双方户籍地通报办理结果。已婚育龄妇女避孕节育信息必须互相通报,核实。出具计生证明材料不得收取费用。5、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权利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有获取:宣传教育、计生服务;晚婚晚育计生手术休假;计生奖励优待救济和隐私受到保密等权利。6、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管理(1)建立信息管理系统;(2)户籍地和居住地信息互通;(3)拓宽信息收集的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