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同车道行驶的车辆前方遇到以下车辆不得超车:前车为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
2、《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超车:
前车正在左转弯、掉头、超车的;
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的;
前车为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
行经铁路道口、交叉路口、窄桥、弯道、陡坡、隧道、人行横道、市区交通流量大的路段等没有超车条件的。
3、在社会中茄闹燃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是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弯皮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而制定的。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07年12月29日通过,现予公颤虚布,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11年4月2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